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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下半年自考毕业办理须知

来源: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2-11-30 13:31:48

一、办理时间

  2012年12月10日(周一)至12日(周三),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逾期不再办理。

  二、表格与毕业计划的获取

  1、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登录“招考资讯网”点击进入“自学考试”—“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

  2、考生也可以在办理时间内,到本人考籍区县自考办领取“审批登记表”手工填写。

  3、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登录“招考资讯网”点击进入“自学考试”—“政策法规”栏目,对照“2012年下半年毕业审核专业毕业计划(考生使用)”上的课程要求,进行审核填写。

  三、“审批登记表”填写说明

  1、“专业代码及名称”要按规定的专业全称填写,先写代码再写名称;

  2、“学历层次”填申请的“专”或“本”;

  3、“主考院校”按所考“专业毕业计划”上所列的院校全称填写,涉及多主考院校的专业,考生只能填写其中的一所院校;

  4、“姓名”、“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5、“准考证号”按所要办理毕业证书的准考证填写;

  6、“填表日期”填2012年12月10日或11日或12日;

  7、“本人简历”从初中毕业后或高中阶段填起;

  8、“课程考试成绩”栏填写要求:

  ①“课程名称”顺序要按“专业毕业计划”所列顺序填写,要写全称,中间不能有空行,“学分”应与计划上所列一致,“成绩”、“考试时间”要与“考生电子成绩档案”或“课程(单科)合格证”上一致;

  ②如果考生使用原先考过但现在已经停考的老课程来顶替毕业计划中的现行课程,必须填写原来实际考过的老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

  ③免考课程的“课程名称”应填写被免考的“课程名称”,“成绩”栏内填写“免考”字样,“学分”栏填写本专业被免考的课程的学分,“考试时间”按“考生电子成绩档案”或“课程(单科)合格证”考试时间填写。

  本次申请的免考“考试时间”填写“2012年12月”;

  ④毕业计划中标注为“证书”的课程,在“课程名称”、“学分”栏要直接填写毕业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栏填写“证书”字样:“考试时间”栏填写该证书的颁发时间;

  ⑤“考试省市”填写颁发课程合格证、证书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四、“审批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1、“审批登记表”必须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有任何涂抹、修改,严禁使用修正液。登记表要由本人填写并签字,凡是由他人代填写、代签字而影响毕业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2、登记表中不允许有空项,确实没有内容可填的,写“无”(“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状况”和“课程考试成绩”填写完后剩余部分除外),三张审批表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考生取得“课程(单科)合格成绩”但毕业计划未涉及的课程不要填写。

  4、根据《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工作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规定: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须取得天津市的合格成绩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方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不受此限)。

  5、在网上下载的“审批登记表”需用“B4复印纸(257×364mm)”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原有版式大小、字体、字号不得改动,否则无效。考生“自我鉴定”页面的本人签字必须是手写签字,不得打印。

  6、将考生本人同一底版的“一寸正面免冠浅蓝色背景的彩色近照”,分别贴在“审批登记表”上的相应位置上。

  五、办理毕业证书的考生须上报的材料

  1、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号或姓名信息变化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正常升位,无其他更改的除外);

  2、四张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浅蓝色背景的彩色近照(其中三张分别贴在“审批登记表”相应位置上);

  3、填写合格的“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4、考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含实践课)、免考、转并档、专业类别认定、社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不是每个考生都有)

  5、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还需审验专科(或本科)毕业证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复印件背面写明办理此次自考本科毕业专业的准考证号、专业代码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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